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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法律手段对困难企业加以拯救

编辑: 发布时间:2020-05-19 浏览次数:28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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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河财立方消息 5月19日,国务院资讯办公室举行资讯发布会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,破产不一定意味着企业的“死亡”,也是对企业的挽救和保护,对于受疫情陷入困境的企业,可以考虑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法律手段加以拯救。

刘贵祥先容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个保障复工复产破产重整、和解的典型案例中,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企业和解案,法院就是充分利用了“实行转破产”的工作机制,将个案的实行转入破产程序,整体解决债务纠纷。案件受理后,人民法院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,适时转化为破产和解程序,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1.7个亿,维持企业产能近1个亿,最大限度地挽救了企业,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。

刘贵祥表示,为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,切实落实保市场主体的任务,最高法专门对涉疫情破产案件的审理作出了规定,进一步突出了破产审判挽救功能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:第一,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,要积极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、庭外重组、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,实现对企业的尽早拯救。第二,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受理破产条件时,要依法审慎认定破产原因,注意区分企业陷入困境是否与疫情直接相关,要结合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、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,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,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,将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推向破产。第三,为防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重整失败,对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、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实行期限,均可以延长6个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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